受養人簽證 (Dependant’s Visa)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大都會,有很多外國人來港工作或定居,亦會以保證人的身份將他們的直系家庭成員以受養人的身份一起帶來香港。

 

要視乎保證人自己本身來港的身份,受養人通常指其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依靠保證人供養的子女。如條件合適,保證人年齡在60歲或以上的父母亦可包括在內。

 

有關申請的資格及限制,讀者可向入境事務處查詢。本文主要討論的,是倘若離婚的話,對受養人簽證的影響。

 

逗留期限

 

一般的受養人簽證會設逗留期限,並需要於期限屆滿時申請延長逗留。以受養人的身份連續在港通常居住不少於7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如未連續在港通常居住滿7年而保證人(通常是丈夫)申請人離婚,而受養人的簽證逗留期限又即將屆滿的話,很多時候保證人都會拒絕保證受養人繼續留港。原因可以理解,因為保證人需要承諾負責受養人在獲准逗留香港期間的一切費用及開支。亦要承擔受養人在逗留期限屆滿時仍未離港被遣返的責任。在大家關係好的時候當然沒有問題,但關係破裂的話,保證人未必願意繼續承擔這個責任。

 

另外,亦有人以此作為談判的條件,尤其是受養人希望繼續於香港逗留,但又不符合申請其他簽證的資格。

 

可以做甚麼?

 

在此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向入境處申請,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可以延期逗留,尤其是子女在港,而子女又是由受養人照顧。入境處在合適的情況下有權酌情處理申請。

 

子女怎樣辦?

 

一般保證人都不會拒絕自己子女的延期逗留申請。但若然牽涉管養權的情況,而受養人若然是妻子,子女亦一直由妻子照顧,想爭取管養權的丈夫可能會希望妻子的受養人簽證不獲延期而需離港,那麼孩子的管養權就可以歸他了。可是,事實並不一定是這樣的。

 

假若妻子需離港返回其原居地、孩子認識當地的語言、妻子的家人亦可以幫忙照顧及當地學校的安排又妥善的話,家事法庭的法官是有權將子女的管養權判給打算或需要離開香港的母親,大前提是法官需認為由母親繼續照顧是當前最合適的安排。

 

當然,如果保證人與受養人雖然婚姻破裂,但對對方並沒有怨恨或敵對的態度的話,亦有一些保證人是願意繼續保證受養人的簽證,但因為受養人配偶的身份有所變更,最好還是先通知入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