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是「分居」?

 

 

筆者早前接獲讀者的電郵,詢問以分居兩年的事實申請離婚,應如何計算分居的時間?

 

首先,照字面的意思解釋,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分開居住,通常是其中一方搬離婚姻居所,不再一起以夫妻的形式生活。由搬離當日起開始計算,如夠一年而且雙方又合作的話,可以用分居一年申請離婚。如夠兩年,亦可以用兩年分居的事實申請,無需對方同意離婚。分居的日子需於離婚呈請書中列明。筆者早前的文章亦有提及「同一屋詹下分居」的情況,讀者如有興趣可查閱筆者較早前的文章。

 

除非對方就分居的日期提出爭議,否則無需向法庭提出文件或證據證明已經分居了兩年。若對方爭議的話(即不同意分居的日期或認為沒有分居),則舉證的責任就落在申請離婚的一方。由於要法庭審理是否已分居足夠兩年是需要向法庭存檔誓章、提交證明文件、又要排期審訊,有些人寧願選擇等待夠兩年再辦理離婚手續。

 

不合理行為

 

其實筆者之前的文章亦有提過,如果分居未夠一年或兩年,也可以用對方不合理行為申請離婚。

 

筆者間中會在香港的電視劇中見到以下的劇情。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就堅決不肯,還開出極不合理的條款才肯同意離婚,想離婚的一方唯有無奈接受。在此情況下,為什麼不用「不合理行為」申請?除非對方真的一點問題也沒有,否則總可列出一些行為,好像有婚外情、時常無故打罵、不給予合理的生活費、沉迷賭博、毒品、時常不回家等等...

 

讀者的個案是自己於家事法庭以分居為由提出離婚,但由於分居時間未足夠及對方不合作而撤回申請。他的問題是分居的時間是否需要重新計算?答案是不用的。例如是去年六月已經分居,只要雙方沒有和好及重新一起以夫妻的形式生活,期間有沒有入紙申請離婚是不會影響分居的時間。如等待至明年六月,就可以用分居兩年的事實申請。

 

共同申請離婚

 

法例下亦容許夫妻共同申請離婚,但只限以分居一年的理由申請。可以是已經分居足夠一年,又或者入紙後夠一年再繼續辦理手續。不過,一般都很少選擇共同申請,尤其是就孩子及贍養費有爭拗的情況。

 

沒有律師代表

 

由於現代的人教育水平較高,而且律師費亦並非人人可以負擔得起,現在有很多人會選擇不聘任律師而自行辦理離婚的訴訟。若然雙方合作又或者沒有特別爭拗的話,這樣做確實可節省律師費。但筆者通常會建議客人先與律師作一個初步的會面,大概了解法庭的程序及自己的權益後才決定是否自行處理,那麼就較少機會「撞板」,浪費了時間,可能把程序拖慢,甚至如讀者的個案般,要重頭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