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行為

 

 

筆者處理過的案件中,不乏一些中港婚姻,間中會有以下的情況出現。

 

「其中一方想離婚,但另一方則以未夠時間可以取得香港身份證為由而拒絕。」

 

法庭要決定的,是該段婚姻是否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如對方不同意離婚,舉證的責任就會落在提出申請離婚的一方。反對離婚的,也要提供證據證明婚姻並沒有破裂,或至少不是因為對方於離婚呈請書中指出的原因而破裂。

 

反對離婚的原因

 

比較常見反對的原因,就是不認同離婚呈請書中「不合理行為」的敍述,認為不是事實或是反過來是對方的不合理行為導致婚姻破裂。有些人亦會就分居的開始時間或事實上有沒有分居提出爭議。亦會有一些人以為導致離婚的原因會影響分配財產、贍養費或子女的撫養權,故將對方的不合理行為作出非常詳盡的描述,使法官認定對方是錯的一方,而自己是這段關係中的受害者,希望在其他方面可以得到補償。

 

筆者之前的文章有提及過,除非是非常重大的不當行為,否則法庭一般都不會因為對方的行為而影響其他方面的判決。固就解除婚約方面,既然其中一方已向法庭提出申請離婚,除非真的認為有轉彎的餘地,否則無謂花時間及律師費爭拗離婚背後的原因。因為,經法庭審訊後的結果最終是「離婚」或是「不離婚」。很難想像已經對簿公堂的夫婦又如何繼續一起生活下去。就文章一開始時提及的情況而言,筆者並不認為答辯的一方因為未能取得身份證而反對離婚這個理由會被法庭接納。

 

修改離婚呈請書

 

如離婚呈請書的內容不被對方接納但離婚又不可避免,可以怎樣處理?可考慮修改文件的內容,將對方的行為修改至對方可以接受,而法庭亦會接納的。那麼,雙方可將時間及焦點放於其他的問題上,如贍養費及子女的問題。

 

相交離婚呈請書 (Cross-Petition)

 

如收到離婚呈請書的一方始終認為是對方的行為導致婚姻破裂,可以向法庭遞交相交離婚呈請書。如申請的一方願意妥協,就可以撤銷原先的一份,而用相交離婚呈請書繼續處理離婚及其他問題。除上述兩個方法外,亦有其他可行的處理辦法,但由於概念及程序上頗為複雜,筆者不會在此文章中提及。

 

家事法庭

 

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大部份都是經由家事法庭處理。家事法庭位於灣仔政府大樓,由一班家事法庭的法官專責負責處理與婚姻、子女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有關的事宜。

 

高等法院原訟庭亦有權處理有關離婚及子女的申請,可以是經由家事法庭移交至高等法院,亦可以直接於高等法院提出申請。由高等法院處理的案件通常是一些牽涉重大金額或複雜法律問題的情況。好像最近十二億元的贍養費案就是由高等法院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