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授權書的用處

 

朋友的母親近年患上老人癡呆症(又稱腦退化症),情況已到相當嚴重的階段。跟一般的夫婦一樣,婚姻居所當年是以俗稱長命契的形式購入,即其中一方先離世,其業權會自動由仍在世的一方繼承,手續上只需將死亡證送交土地註册處登記即可。

 

由於朋友的母親已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故希望可以將母親於物業的業權轉到其父親或其他兄弟姊妹名下。可惜已經太遲了,因為在此情況下,其母親已在法律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要有合法權力代表其母親處理物業的業權的話,其中一個方法是由家人或其他合適的人仕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代當事人管理物業及財務事宜。不過申請過程頗為複雜,而且監管人需不時向法庭滙報進度或索取指示。

 

「持久授權書」與「一般授權書」的分別

 

有人曾經問我,如果預先簽訂授權書是否可行?一般的授權書在某些情況下是會失效的,其中一個情況就是當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持久持權書正正就是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仍然有效或開始生效。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持久授權書必須依從規定的格式,而且需要在一名醫生及一名律師在場下簽署。該名醫生及律師並不可以是被授權人或其配偶,亦不可與授權人或被授權人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醫生的作用是要確定授權人有能力明白所簽署文件的內容及後果。而被授權人亦需在文件上簽署。持久授權書需指定授權的範圍及財產,並指明在何等情況下才生效。授權的範圍只可以是關於授權人的財產及其財政事務,例如收取入息、資金、出售授權人的動產(如汽車、股票)、出售、出租或退回授權人的居所或其他物業、使用授權人的入息、資金等等。

 

其中一個適用的例子就是倘若長者已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他只剩下一個物業,並需將其出售以套現應付將來的開支,則持久授權書屆時就可以給予被授權人權力去處理該物業。被授權人必須以授權人的最佳利益為大前題代其處理其事務。

 

如被授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他/他們必須盡快向高等法院申請登記該份持久授權書。當然,法院是有權可更改或撤銷該持久授權書又或撤換被授權人。持久授權書亦會在某些情況發生下無效,如授權人或被授權人離世、被授權人被頒令破產等。由於持久授權書的內容較為複雜,而且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故筆者建議讀者應向自己的律師諮詢意見,看是否有簽署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