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受孕的法律問題

 

復活節假期去了探望一位舊朋友, 她剛於農歷年前誕下一女嬰。 女嬰得來不易,朋友與丈夫幾經辛苦,幾年間經歷多次希望及失望後,才成功誕下女嬰。真的衷心為她夫婦倆高興。

 

聚會期間談及人工受孕的問題,原來朋友也考慮過嘗試,但因為醫生認為她的情況並不適合人工受孕,所以才打消了這個念頭。

 

香港就人工受孕方面是有法例規管的。有關的法律條文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由「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發出有關牌照,規管人類生殖科技程序及其他與胚胎研究的相關活動。管理局的成員當中有醫生、律師、宗教人士、社會學家等等。

 

在香港,要進行人工受孕,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有夫妻關係,二是不育。條例中並沒有定義何謂不育。根據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的網頁的資料顯示,如夫婦二人在一年內有正常的性生活,沒有避孕,但仍未能成功懷孕的話,則可被視定為「不育」或「低生育能力」。

 

條例亦列明,除依據牌照進行外,任何人不得進行有關活動。所以,必須找擁有從事生殖科技的醫務牌照的醫生協助,否則會被檢控。

 

 

可選擇嬰兒的性別嗎?

 

在香港接受人工受孕,是不可以選擇嬰兒的性別的。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例如其中一方有條例中列明的遺傳病,並有2名醫生證明其嚴重程序足以支持選擇嬰兒的性別。

 

有人會問,之前不是有城中名人在外國找代母誕下兒子嗎?有關人仕亦曾接受警方的調查,但從報章報導得知,警方不會提出檢控。由於法例只監管在香港進行的商業交易,有可能安排代母的所有環節均在海外進行,如找代母及胚胎、付款等等,所以不受香港的法例規管。相信該名人行事前已索取有關的法律意見,畢竟會負上刑事責任,必然會小心處理吧!

 

 

代母在港是犯法的嗎?

 

條例的第17條指明,禁止作商業性質的代母安排。所以,如不涉及金錢交易,代母其實是容許的。只是現實中,要一個女人無償懷有別人的孩子,應該比較難吧!

 

如果想生小孩的人並沒有結婚,好像只是男女朋友的關係、同性戀者又或者夫妻其中一方的卵子或精子有問題的話,在香港找代母是不可行的。在此情況下,相信都會在外國找代母。

 

 

誰才是父母?

 

根據香港現行的法例,懷胎誕下孩子的代母,在法律上是孩子的母親,其丈夫除非不同意妻子作代母,否則會在法律上被視為孩子的父親。委託代母的夫妻需要向法庭申請「管教令」,才可獲得孩子合法父母的身份。

 

美國是思想比較開放的國家,所以代母的情況大多在那裏發生。但筆者卻從朋友口中聽聞亦有人在印度找代母,是真是假,筆者並沒有考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