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仲裁處理家事糾紛

 

 

最近,筆者的同事於香港律師會會刋撰文寫有關應否為家事糾紛引入仲裁的文章。筆者認為內容頗新鮮,故在此向讀者簡單介紹何為仲裁。

 

法庭以外的選擇

 

越來越多人希望能夠心平氣和地處理離婚的事宜而不需要對簿公堂,故亦衍生了多種不同形式、以解決糾紛為大前提的方法,好像調解、協作解紛等。

 

現在,亦有人提倡用仲裁解決家事糾紛。其實,仲裁已長久存在,只是大多數都用作處理商業糾紛。跟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仲裁是由一名仲裁員,即決策人,就問題作出裁決,而裁決對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在指定的特別情況,否則不可以就仲裁裁決上訴。

 

仲裁的好處是雙方可以制定仲裁的程序,程序可以有很大的彈性。而且亦不需要受法庭的時間表及程序限制。仲裁員是同一個人,所以跟法庭不一樣,如法官調職升遷的時候,有機會會轉換其他法官處理案件。筆者就試過有一件案件,第一次是由一位法官處理,但後來他調職,故第二次由另一位法官處理,之後原先的法官又調回來,故第三次被安排由第一位法官處理。雖然每位法官都可以處理案件,只是,若然由始至終由同一人處理會比較好,亦較有連貫性。

 

排期的問題

 

另一個經常發生的問題,就是法庭要處理的案件實在太多。如果要押後處理申請的話,除非是非常緊急的申請,否則一般都要等數個月的時間。如果是需要幾天的正式審訊的話,隨時要排期半年或更長的時間。

 

但若然是仲裁的話,只要雙方及仲裁員的時間許可就可以安排,故一定比法庭的時間表有彈性及快捷。

 

外地的經驗

 

其他國家,如澳洲、英國及加拿大安大略省等,已經可以透過仲裁解決家事的糾紛。根據英國的做法,他們就為家事法另行制訂了仲裁制度,亦有退休的法官在接受過培訓後,成為合資格的仲裁員。仲裁似乎在英國越來越受重視及接受。

 

在香港推行可以嗎?

 

理論上是可行的。只是要正式推行的話,還需要制定相關的法例以配合,例如如何執行仲裁裁決等。不過,並非所有家事糾紛都適合用仲裁處理,目前的取向是針對財務方面的問題,子女的問題仍需要由法庭處理。另外,仲裁員的費用是由雙方承擔的,故對家庭財產及收入有限的家庭來說,仲裁未必合乎成本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