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需要 vs 平分原則

 

1月份的時候,上訴庭就一宗離婚案頒下判詞。由於贍養費的數額巨大,老爺又參與該離婚訴訟、兼且又是城中富豪,故案件由初審到上訴一直被傳媒廣泛報道。

 

原訟庭的判決

 

於原訟庭,該妻子獲判大約14億7千萬港元的一筆過款項,當中有6千萬元是給予妻子的訴訟基金,用來應付老爺將來可能對妻子提出的訴訟,其餘的就是家庭資產的20%。丈夫及老爺均提出上訴,認為不應將日本的生意計算在內,妻子亦提出上訴認為應平分處理。

 

原訟庭法官的判詞裁定丈夫的資產有大約73億6千萬港元,妻子則有7千9百萬,故家庭總資產為大約為74億4千萬左右。這對年輕夫婦,看似擁有很龐大的資產,但其實在丈夫開始做生意的時候,老爺提供了一筆非常巨大的款項,其後亦不時有提供金錢上的協助。由購買第一個物業開始,再用物業向銀行借錢,丈夫的物業藍圖迅速擴展,該對夫婦亦過着非常豪華的生活。當年,老爺給予丈夫該筆巨額款項時,並非純粹送給他或者借錢給他,其實當時簽署了一份文件及在丈夫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加入特別條款,簡單來說就是老爺可以1美金的代價,要求將丈夫公司的股份賣給他。

 

原訟庭的法官以非常慷慨的標準裁定妻子的合理需要為5億2千萬左右。因為家庭資產超出妻子的合理需要,故以平分原則來處理。由於妻子一直有協助處理生意上的法律文件,其身份儼如公司的法律顧問,故原訟庭法官認為妻子所作出的貢獻與丈夫均等。只是考慮到老爺有權要求丈夫將股票以象徵式費用賣給他,所以偏離平分的準則。

 

其實此案的案情非常複雜,而且案中爭拗的事項有很多,筆者只揀選一些與大眾較有關連的,嘗試向讀者分析判詞的重點。

 

第三者的權益

 

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父母向子女在經濟上作出援助的例子。只是這老爺與其他一般的父母不同,他一早已表明其心態,要求兒子與媳婦簽署婚前協議書。丈夫及妻子其後簽了婚後協議書,只是他們當日私底下亦簽了取消協議。但老爺並不知道婚後協議書已被撤銷。

 

可想而知,當老爺發現此事後,他一心以為兒子手上的資產受到保護,但原來事實並非如此,他會有多忿怒。隨之而來,就是多宗你告我、我反告你的官司。

 

上訢庭的判決

 

上訴庭認為原審的法官出錯,不應忽視老爺有權買回股份的權利,亦不應該限制老爺的權益為當初所借出的金錢而已。上訴庭認為妻子一開始已經知道老爺有權控制丈夫的公司,故若法庭考慮老爺與丈夫當日的協議,不把日本的生意當作他們的家庭資產,並沒有對妻子的一方造成不公平。上訴庭認為,其實他們倆夫婦只是為老爺打理該生意而已,而換來的報酬,就是可以過著非常豪華的生活。

 

在扣除丈夫在日本的生意後,可以平分的資產會比妻子的合理需要金額少,所以將贍養費的金額改為妻子的合理需要,即5億2千多萬。判詞中,上訴庭再三強調,法庭就處理家事案件的權力是很廣泛及存在很大的彈性,故並不想定下一些固定不變的規則。因為離婚案根本每宗的情況都不一樣,並不可以用一條方程式去處理。

 

由於此宗離婚案所牽涉的金額龐大,妻子的一方有可能會不服判決,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