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世後,有些法律權利會隨之喪失

 

 

最近有一宗上訴庭的案件,原告人是死者生前同居多年的伴侶,雖然沒有正式註冊結婚,但兩者育有兩名女兒。

 

死者離世時並沒有訂立遺囑,與已離異前妻及同居伴侶合共有六名子女。原告人向死者的遺產提出訴訟,根據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要求可以在有生之年繼續居住與死者同居的物業,及從死者的遺產中拿取其他款項及物業。

 

案件進行中離世

 

該案件仍未到達正式審判的階段,呈請人離世。原告人的其中一名女兒為她的遺產執行人,她向法庭申請命令,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其母親繼續進行訴訟。

 

死者前前妻的子女亦提出反申請,指原告人的訴因(即提出訴訟的原因)在原告人離世時已告喪失。於原審庭,原告人的女兒被判敗訴,她不服判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結果再敗訴。上訴庭認同原審庭的判決,認為原告人根據第481章只是擁有權利可以提出申請,但若離世時法庭並未正式作出任何命令的話,則該權利已告喪失。

 

其他例子

 

有些訴訟是可以由遺產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向法庭申請繼續進行,好像是人身傷亡的其中一些索償,包括交通意外、工業意外等。在其他情況,若果有人於死者在生時欠死者款項,債主死後並不是就不用歸還,遺產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是有責任向債務人追討所欠的款項。相反,如死者在生前欠下一些債項,遺產是要歸還的,好像稅款、信用咭債項、按揭還款等。

 

可是,一些牽涉個人權益的情況會有所不同。例如離婚的訴訟,如果在發出最終離婚令前其中一方離世,則有關訴訟會被終止。由於每個月的生活費旨在供養對方,故倘若受養人去世的話,則供養人無需再履行責任。

 

所以,一般在離婚訴訟時,除非雙方另有協議或法庭認為有其他更合適的安排,法庭的頒令一般會設一個限期,就是支付前配偶的週期性付款(即每個月的生活費)會於其中一方離世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