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贍養費官司時,不找律師代表的利弊

 

筆者最近處理了一宗贍養費的案件,案件由2012年1月份發出離婚呈請開始,歷時兩年半,今年5月份才進行贍養費的聆訊,現在正進入程序的最後階段,估計法庭會於7月至8月份頒佈判詞。

 

案件由中段左右開始,對方就不再聘任律師代表出庭,改為親身行事。表面上看來,此舉確實可以為對方節省不少律師費,不過,亦因為對方沒有律師協助處理法律的程序,案件因而遭遇到不少阻滯,時間不但拖長了,整體的律師費亦因此而大幅增加。

 

離婚官司的不同之處

 

與其他民事的訴訟不同,離婚官司其實是「自己人打自己人」。與爭產的官司很類似,資產的總數已是定數,所花在律師費的錢越多,到最後所分得到的錢或財產就越少。筆者經常用一個餅來形容家庭總資產,打算用多少部份作律師費,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雙方的態度。大多數人會由最初的「為啖氣」,到後期醒覺已花了不少律師費,才肯妥協。當中,最難妥協的,又會是一些結了婚很短的時間,只有有限的資產,又有年幼的子女需要供養的家庭。

 

怎樣才算公平?

 

筆者遇過很多例子,物業是婚前購買,又或者由家人協助支付首期等等,到離婚時就認為對方不應該瓜分他/她的婚前資產。其實,法庭必須要評估雙方的需要,及盡量在可能的情況下維持婚前的生活水平。如無法維持婚前的水平,亦會以合理的準則去評估。筆者遇過不少沒有律師代表的一方,經常認為這些資產不應當作家庭資產去處理,決不會同意將資產分給對方。但試問,如果連每月的生活費也未能足夠支付,婚姻居所是唯一值錢的資產,不拿這資產變賣或加按的話,如對方沒有工作、沒有收入又要照顧家庭子女的話,要對方怎樣生活?在這情況下,對方並非是以平分準則去瓜分資產,只是用所擁有的資產去解決生活上的所需而已。沒有律師代表的一方,很多時候都不理解或不願意接受這個情況,因而枉費了不少的精力及時間去提出很多論點,有些論點法庭根本不會或無需要考慮。

 

舉證問題

 

另一個問題,就是舉證方面。有一些人,閱讀過一些關於贍養費的案例,又或者從其他途徑或朋友那裏聽說一些情況,就嘗試套用在自己的案件上。較常見的例子,就是賺錢的能力(earning capacity)。筆者見過有一丈夫,聲稱因為離婚訴訟的壓力,導致他患病,繼而喪失了工作能力,已經很久沒有收入,只是靠之前的積蓄過活,故他嘗試說服法庭,他將來的工作能力也是未知之數。舉證的責任在丈夫身上,但他只提供了一封很簡單的醫生信。如果有律師代表的話,就會建議他找醫生寫一份詳盡的報告,列出患病的歷程、診治的情況及醫生認為對其工作能力的影響等等,甚至傳召醫生出庭作供。

 

筆者曾試過,對方在更換了一位熟識家事法的律師後,案件最終在雙方律師協助下可以避免4至5天的審訊,達成和解,雙方共節省了近一百萬元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