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官司幾時先打完?」

 

標題之問句﹐是出自一個當年6歲小孩的口﹐其父母正在打官司離婚﹐雙方一直水火不容﹐就小孩的探視問題亦曾報警救助。

 

筆者處理過的案件中﹐有不少是父母就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爭持不下﹐ 不肯作出妥協及讓步﹐結果苦了自己﹐亦傷害了孩子。

 

什麼是共同管養權?

 

一般人口中所謂的撫養權﹐法律上的正確名稱是管養權 (custody), 而法官頒佈的命令叫管養權令 (custody order) 。法庭於子女未滿18歲前有權就子女的安排頒令﹐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子女。

 

讀者也許有聽過「共同管養權」一詞,又知道它代表的意思嗎? 現時法庭所處理的案件, 一般就管養權會頒令「單獨管養權」或「共同管養權」。 顧名思義,單獨管養權就是把管養權判歸父或母其中一方,「共同管養權」就是把管養權判歸父母共同擁有。筆者曾聽過不少怨言「都離婚了,還要我就子女的事情與對方商討,有無搞錯?」

 

管養權是甚麼意思?

 

現行法律中,並沒有就管養權一詞作出定義。筆者一般都會引用一案例,當中法官指出「管養權」一詞簡單來說是可就子女人生中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如教育、宗教及做手術。一般人有錯覺,以為擁有單獨管養權就可以全權控制子女的重要事項,無需諮詢對方的意見。未獲判管養權的一方又覺得子女被對方搶了,子女的事從此不能過問。現實並非如此。

 

婚姻雖然破裂,但不能改變的事實是雙方永遠都是孩子的父或母,未獲判管養權的一方仍然是有權就子女的事宜被諮詢及提出意見。如雙方未能就子女的事宜達成協議,最終會由法庭判決。

 

 

其實﹐法庭多傾向判令「共同管養權」﹐背後的理念是希望父母可共同分擔孩子的法律權利及責任。無論孩子跟那一方居住﹐雙方其實有共同權利﹐希望父母雙方能夠學習如何以合作的態度處理孩子的事情。

 

試過共同管養權但不可行﹐怎麼辦?

 

在一些情況下﹐法庭一般是不會判令共同管養權的﹐好像對方已失去聯絡多時﹐或已很久沒有與孩子見面﹐ 又或者有虐兒、精神病紀錄等等。如前文所述, 法庭在孩子未滿18歲前是有權就孩子的事宜頒令﹐若當初希望父母合作下頒下共同管養權,但事實證明並不可行﹐如對方故意刁難﹐根本不是為孩子的福利著想的話﹐則法庭可更改命令﹐改判單獨管養權。

 

除了管養權﹐法庭還會就孩子的日常生活頒令﹐即英文叫care and control。 筆者會於下期專欄進一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