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我名的資產就是送給我的嗎?

 

近期報章雜誌均大篇幅報導鞋王與三奶的官司。官司所爭拗的重點是三奶現時名下的物業,究竟是鞋王送贈予她的,抑或是代鞋王託管而已。

 

根據現行法律,在一些特定的關係中,有一個叫餽贈的推定。即是沒有付出代價的一方,是以受贈人的身份,獲另一方贈予有關財產。所謂付出代價,要視乎是甚麼財產。如果是物業的話,一般是指購買該物業的款項或按揭供款。如是開立戶口的話,則是指戶口的存款。

 

特定的關係

 

轉讓者和承讓人如有密切的關係,好像夫婦﹑父母與子女,法庭會假設物業是送贈予對方,但出錢的一方可提出證據推翻此推定。這推定並不適用於婆媳或兄弟姊妹之間。如此推定並不適用,好像只是男女朋友或較疏的親戚,則受贈人要提出證據去證明財產是送贈給他的。

 

衍生的問題

 

曾見過有一情況,家人為了讓家中的孻仔能夠養成儲蓄的習慣,故幫孻仔支付首期購買一物業,按揭由孻仔支付,家人一直都認為他們在物業中有部份權益。期後孻仔結婚並生下一兒子,一家三口一直住在該物業中。若干年後,孻仔與妻子離婚,妻子指出該物業全部權益乃由丈夫擁有,就算當初家人有出資購買物業,亦是送贈予丈夫的,故要求法庭將物業轉為其名下。家人於是介入離婚訴訟中,要求法庭裁決物業的實質擁有權該屬誰所有。

 

又有一例子,父親長期居於國外,為了方便打理物業,雖然購買物業的款項由父親全數支付,但女兒一直是該物業的登記業主。物業一直由父親話事,父親及其他兄弟姊妹回港時都會住在該物業,所以物業亦一直沒有出租。後來女兒在一單與前同居男友的官司中指出,物業乃代父親託管,她並無任何實質權益。但法官質疑這託管的指稱,認為如果是代父親託管物業的話,理應會簽署類似信託聲明書的文件以茲證明,故不接納女兒的說法。

 

在中國人的社會,一般都認為大家是一家人,講個信字,如樣樣事都要對方白紙黑字寫清楚大家的目的或意願,會很難啟齒,亦可能破壞大家的關係。但要知道,如發生爭拗需由法庭判定的話,最好的證據就是有文件去證明大家當初的意願,否則只會變成一場「口同鼻拗」的官司。如果已事隔多年,很有可能所發生的有關事情會變得很模糊,根本有理說不清。

 

請想清楚

 

故建議讀者,在考慮把資產寫予家人或其他人名下前請考慮清楚,因為在對方不同意下要取回的話並非容易,有機會輸官司兼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