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對方失蹤了,仍可辦離婚手續嗎?

 

 

有一讀者A來電郵,表示與妻子因性格不合,結婚後很短時間便分居,他們並沒有子女,而且經濟獨立。所以,讀者A希望能平心靜氣地處理離婚的手續,並與妻子以分居一年為由,共同申請離婚。可是,女方不但不肯合作,迴避讀者A,更指讀者A騷擾她。他問,在此情況下,怎樣辦理離婚?

 

其實,除非是雙方提交「共同呈請書」以分居一年為由申請離婚,其他情況下,都是一方申請離婚,另一方以答辯人身份應訊。所以,在讀者的情況下,如果不能用對方的不合理行為申請離婚,只可以等兩年分居期滿才提出申請。

 

對方失蹤了,怎麼辦?

 

讀者A問,如果對方於分居期間失去聯絡,如搬家、轉換工作地點及聯絡電話等等,屆時法庭文件未能派遞予對方,他的離婚呈請會否被無限期拖延?

 

如果對方真的失去聯絡,確實會影響離婚官司的進度,因為申請人是要向法庭證明已將離婚呈請書及其他文件送交對方。但若然對方真的已不知所踪,則要嘗試用其他方法找尋對方,好像通過對方的家人、朋友、同事等等。

 

筆者處理過一些案件,真的用盡方法也找不到對方,就算對方有其他家人在香港,他們表明態度不會合作將文件轉交對方,又不願意透露對方的去向。那麼,可以將有關情況以誓章的形式(即宣誓後簽名作實的文件)告知法庭,向法庭申請用其他方法替代將文件親身派遞予對方。法庭准許的方法,一般有於報章中刋登通告,又或者將離婚的文件送交對方的親人,好像父母、兄弟姊妹等等。不過,現時法庭並不輕易頒令准許以其他方法替代親身派遞的方法。估計的原因是過往有一些人希望可以取得離婚令,而向法庭訛稱找不到對方。但要知道發假誓是犯法的,絕對不可以這樣做。

 

筆者有一案件,由發出離婚呈請書到成功取得命令於報章中刋登通告,足足花了近半年的時間。期間,需要多次聯絡對方的家人,又要向法庭報告進度。所以,可以的話,於分居期間也盡量留意對方的去向。現時資訊發達,除非對方真的有心逃避,否則facebook、 twitter、 微博這些社交玩意,可能會有幫助。

 

只要能夠取得法庭的命令,指示如何用其他方法替代親身派遞離婚呈請書,然後跟着辦,餘下的手續單方面也可以進行。不過,如要法庭處理家庭資產或贍養費的話,則另作別論。所以,離婚呈請不會無限期拖延,但要花多少時間才能取得法庭命令,就要看看讀者的實際情況才能作出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