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已有的資產,離婚時會如何處理?

 

 

筆者收到一位讀者的電郵,表示於結婚前有一間實業的有限公司及以另一間有限公司持有一物業。當年兩間公司的資金均由讀者的媽媽借出,但其母親並沒有持有公司的股份。其後讀者結婚並育有一名歲半的女兒。讀者想知,現在離婚的話,這兩間公司的資產是否需要分給太太?

 

婚前的資產

 

首先,這裏牽涉的第一個問題是婚前的資產是否應計算在家庭財產內?在正常的情況下,答案是「會」。除非婚姻維持的時間很短、雙方經濟獨立、又沒有子女,則持有資產的一方可向法庭提出論據,指出不應該將婚前的資產視為家庭財產。

 

當然,亦要看對方所擁有的資產,如果女方比男方多,有機會女方要將其資產分給男方也不定。

 

讀者的情況,資金是由媽媽借出。所衍生的問題就是究竟這兩間公司均由媽媽實質擁有,讀者只是信託人,又或者當年讀者只是向媽媽借錢?假設物業一直由讀者、太太及女兒居住,按揭供款由讀者支付,又沒有向媽媽還錢或交租;另一實業的公司亦是由讀者全權打理,賺或蝕也與媽媽無關的話,跟媽媽亦沒有任何書面協議,在此情況下,有很大的機會太太一方會認為當年是讀者的媽媽以饋贈的形式將錢送贈予兒子,而並非借錢或於這兩間公司中擁有任何權益。

 

如就這方面有爭拗的話,讀者的媽媽需要交代事情的始末,所以有很多案件都會把其中一方或者雙方的家人都拉進離婚官司中,由兩個人的事演變成兩個家庭的事。

 

將公司股份轉手可以嗎?

 

讀者最後的問題是,如果現在把兩間公司的股權轉回給其母親,是否無需將公司的資產分給太太?

 

就資產轉移的情況,家事法庭是有權將已轉移的交易作廢,又或者將已轉移的資產的價值計算在家庭資產內。如對方有理由相信讀者有此一著的話,更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防止讀者在未有法庭命令前將資產轉移。所以,大前題仍是這兩間公司究竟屬誰?如法庭認為是屬於讀者的話,則將公司的股份轉回其母親名下並不可以逃避責任。

 

另有相反的情況,就是對方指稱家人名下的資產其實屬於丈夫或妻子,又或者代丈夫及妻子以信託形式持有。舉例說,丈夫出資買樓給父母居住,又或者首期及按揭還款由丈夫支付,但物業的登記業主為丈夫的父母。究竟是送贈又或者是父母以託管人身份持有物業?如屬後者,則父母名下的物業有機會被法庭視為家庭資產的一部份。資產除了物業外,亦包括現金或其他值錢的東西,如汽車、珠寶及首飾等。如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只能交由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