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為什麼會贏?

 

W贏了官司,受到報章新聞廣泛的報導。終審庭於完成審訊後不足一個月就頒下判詞,比筆者想像中來得快。

 

較早前有人問筆者W贏官司的機會有多大,筆者本來對W勝算的機會不抱有很大的期望,原因是香港雖然是先進的城市,但由大部份中國人組成的社會畢竟在某些傳統觀念上還是比較保守,而且W在之前的兩次審訊皆敗訴。但終審庭的判決是以4比1的大比數裁決W勝訴。

 

在判詞未出之前,筆者有想過此案例對同性伴侶要求同樣有結婚的權利是否有幫助。法官在判詞的一開始已經表明,該官司並非與同性婚姻的議題有關。

 

為生育下一代才結婚嗎?

 

根據筆者閱讀該判詞後的理解,在此案件之前,一般都接受《婚姻條例》的原意指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並以生育下一代為大前題,所以變性人不能生育這一點是拒絕接受他們可以結婚的重要原因。

 

不過外國很多案例亦指出,現代人對婚姻的觀念跟以前已大有不同,有人結婚不打算生小孩,亦有人生小孩但不打算結婚。如果仍然採用幾十年前的觀念的話,並不切合現今社會的情況。

 

法庭為什麼准許變性人結婚?

 

法庭認為,一個已完成變性手術的人在經過痛苦的手術過程及漫長的階段後,並不可以回復原本性別的特徵。如果不容許他們以已經改變的性別與另一性別的人結婚的話,等同拒絕他們有結婚的權利,所以判有關的法例違憲,並認為有關條例中所指的女人包括變性人。

 

怎樣才合資格?

 

不過,筆者於較早前的文章中亦有提及,就怎樣才是合資格的變性人需要小心界定,否則又會引起更多的官司。判詞中指出有兩個做法,一是由法庭定出變性手術至某一程度可視為合資格,另一種方法是成立一個委員會,由專業人員審視每一個別情況而下結論該人是否合資格。考慮過一些外國的例子後,法庭認為後者比較有彈性,但要立法成立該委員會。

 

所以,法庭亦頒令暫緩執行命令十二個月,以給予立法機構充足的時間去處理法例上的問題。

 

雖然法庭於本案件中並沒有就同性婚姻表達任何立場,但若然法庭認為生育為婚姻的大前提已不合時宜,那麼,婚姻是否只應該局限於一男一女?相信不久的將來,很有可能有人會就同性婚姻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