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令

 

近日與同事們吃午飯,其中一人談及最近有一名十四歲少女在政府總部外牆壁用粉筆繪畫,涉嫌刑事毁壞被警方拘捕。警方其後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裁判官判女童入住兒童院三星期,等待社署的報告再聆訊。

 

網上的新聞報導,指有很多人為此表達不滿,亦有人譴責警方濫用兒童保護令。警方是有一個特定的部門,去處理兒童保護令的案件,所有未滿18歲的兒童均受法庭保護及約束。如警方認為兒童被疏忽照顧或受虐、又或者兒童的行為令其自身受到傷害或令其他人受到傷害等等,可向裁判署的兒童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就該名兒童的福利作出適當安排。

 

筆者亦有不時受當值律師指示處理兒童保護令的案件。最常見到的案件,通常是流連街外不回家或不上學的少年、有些是吸毒或遭性侵犯或受虐、干犯刑事罪行等等。每宗案件的背景也不同,而且聆訊是非公開的,所以報導的資料來源是那裏?是否事實的全部?如果只單憑看見報導就批評法官錯判,這點做法,確實有商榷的餘地。再者,如覺得法官判決不公,仍然有機制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請。如此宗案件,很快已由知名法律界人士代表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現時女童據報導已交由父親看管。

 

政治打壓?

 

有人批評警方此做法是政治打壓,但是否所有有關雨傘運動的事情都不可以提出檢控?經歷過這塲運動後,我們更有責任向年青一代貫輸正確的法律知識,並學會尊重法庭的判決。如認為保護令的程序有不公平的地方,應該於立法的程序中作出檢討。香港一直有三權分立的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由不同的機關執掌,以防止權力的濫用。

 

當然,每種制度也有其利弊,但亦不應該過份美化或醜化某些人的行徑。早前,有組織向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高等法院及上訴法院的多位法官已清楚指出,法庭於審理案件時,是不會考慮政治因素的。

 

最後,筆者始終認為,在香港,其實有很多渠道去表達個人的感情及思想。若然,知道於某些地方做某種行為已被視為干犯法例的話,那麼為何不選擇一些合法的途徑去行使自己的言論權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