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精神健康條例」中的適當條款協助管理私人資產或財產
一般人多會聯想到訂立遺囑或成立基金作為的主要途徑,但事實上還有其他的可行方案可以協助管理個人的資產。以長者為例,尤其腦退化患者,可以利用精神健康條例 (Mental Health Ordinance) 中的部份合適條款協助管理私人事務及資產。
基本上,精神健康條例只適用於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而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包括以下兩大類人士 :-
(a) 精神紊亂 ("mental disorder")人士,包括:-
(i) 精神病患者 (mental patient)
(ii) 智力及社交能力顯著不健全人士
(iii) 精神病理障礙人士 (psychopathic disorder)
(iv) 不屬弱智的任何精神失常或精神上無能力 (比如,有腦退化症或認知障礙的人士)
(b) 弱智 (mental handicap) 低於平均的智能或適應行為上的缺陷
精神健康條例內提供兩類重要的保障 : (a) 監護令 (Guardianship Order); 及 (b) 授託監管令 (Appointment of Committee)。現以下述兩個不同例子來說明有關命令如何協助管理私人資產或財產。
較少資產的情況方法
例子(一) : 陳先生現年四十歲,患有精神分裂症,家中有年邁母親及妹妹。但礙於精神狀況,陳先生較難覓得長期工作,所以一直只從事臨時工作。陳先生不自願接受治療及定時食藥。他的妹妹陳小姐如何管理陳先生的病況及資產 ?
除非是危急的情況,醫護人員在未得到有關人士授權前,未必同意強行治療或進行一般性的手術。社署轄下的監護委員會 (Guardianship Board) 可以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發出 監護令及委任監護人(Guardian)。監護人可以代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同意接受醫療服務,包括牙科治療。同時可以就此等事項獲授權從當事人的資產中支付小量的金錢,現時每月上限為HK$12,000。
一般而言,家人、朋友及社工都可作出申請。申請方法簡單,無需由律師代為申請,可直接向監護委員會秘書處索取表格或網上下載。
監護委員會會考慮陳先生的精神狀況是否限制他自行作出合理的決定。除作出監護令外,委員會也可考慮是否有政府部門及非公營機構所提供的老人服務、智障或精神健康服務等其他較合適的方法去協助陳先生。基於陳先生的利益著想或提供恰當保護,委員會才發出監護令。
所以 "監護令" 並不適用於所有精神無行為能力的人士,要視乎當事人的需要。由於上限不太高,一般只而言,只可為當事人提供醫療等服務及小額的日常開支。
巨額資產或長期性的管理
例子(二) : 黃女士有名三子女,現年八十多歲,患有腦退化症。黃女士的丈夫剛離世,留下大筆財產給黃女士,而她本人亦擁有股票、物業及相當的儲蓄。
由於黃女士在法律上屬精神無行為能力,而又擁有巨額資產,她的子女可向法院申請委任 "受託監管人" (Committee)。
一般而言受託監管人為當事人的 "親屬"。除了親屬外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定代表律師 (政府部門)或監護人都可作申請。申請人首先要證明當事人是否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因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提交兩份註冊醫生有關當事人的精神狀況的報告。其中一人為法定合資格的醫生。
如法院授權予黃女士的子女為受託監管人,他們將獲得相當大的權力,包括 :-
- 照護黃女士的起居飲食。
- 照護黃女士家庭的生活,或其他成員等等。
- 支付黃女士的日常費用,稅務,醫療費用。
- 為黃女士作投資決定。
- 看管黃女士的財產。
- 履行法院所有指示和命令。
- 收取黃女士的應得收入和社會福利金。
- 管理黃女士名下的物業。
- 處理黃女士的稅務事宜。
有關費用可由黃女士的資產中支付。
承繼權
黃女士雖然是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但不會影響她承繼黃先生的財產的權利,但需注意如何處理此等額外資產。
簽立遺囑
由於受託監管令會於當事人去世後或康復後解除,在此特別一提的是如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需要訂立遺囑,法院有權於恰當情況下許可受託監管人為精神無行為人士訂立 "法定遺囑"。法院允許訂定法定遺囑的兩個主要原則為 :-
- 當事人必需是成年人。
- 法院先確定當事人無能力為自己訂立有效遺囑。
至於遺囑的內容,法院會以客觀 (而非主觀) 因素去考慮遺囑應有的內容。法院會假設病人恢復全部精神上行為能力、記憶及遠見,及在獲得適當法律意見下,他會如何分配其財產。法院會就當事人的個別情況而作出考慮。
如 閣下對監護令或授託監管令有任何查詢,可與本行聯絡。
林文惠
201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