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敏怡律師於《香港經濟日報》旗下《經濟通》ETNet 網站內撰寫《家事法庭》專欄 - 第四十五篇文章
合理需要 vs 平分原則
1月份的時候,上訴庭就一宗離婚案頒下判詞。由於贍養費的數額巨大,老爺又參與該離婚訴訟、兼且又是城中富豪,故案件由初審到上訴一直被傳媒廣泛報道。
原訟庭的判決
於原訟庭,該妻子獲判大約14億7千萬港元的一筆過款項,當中有6千萬元是給予妻子的訴訟基金,用來應付老爺將來可能對妻子提出的訴訟,其餘的就是家庭資產的20%。丈夫及老爺均提出上訴,認為不應將日本的生意計算在內,妻子亦提出上訴認為應平分處理。
原訟庭法官的判詞裁定丈夫的資產有大約73億6千萬港元,妻子則有7千9百萬,故家庭總資產為大約為74億4千萬左右。這對年輕夫婦,看似擁有很龐大的資產,但其實在丈夫開始做生意的時候,老爺提供了一筆非常巨大的款項,其後亦不時有提供金錢上的協助。由購買第一個物業開始,再用物業向銀行借錢,丈夫的物業藍圖迅速擴展,該對夫婦亦過着非常豪華的生活。當年,老爺給予丈夫該筆巨額款項時,並非純粹送給他或者借錢給他,其實當時簽署了一份文件及在丈夫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加入特別條款,簡單來說就是老爺可以1美金的代價,要求將丈夫公司的股份賣給他。
何敏怡律師於《香港經濟日報》旗下《經濟通》ETNet 網站內撰寫《家事法庭》專欄 - 第四十四篇文章
你認同綜援案件的判決嗎?
最近,終審法院就未居港滿七年的香港居民,是否可以獲得綜援的案件所頒佈的判詞,惹來全城議論紛紛。
上訴機制
此乃終審法院的判決,雙方都不可以就該宗案件再上訴,亦即是所謂的「終極判決」。因為是由最高級的法院的法官審理的案件,法律論據亦無需質疑。只是,作為香港人的你,認同判決的內容嗎?
該宗案件的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於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均敗訴。原訟法庭由一位法官審理,上訴法庭由三位法官審理,而終審庭則由五位法官審理。其實,上訴這個機制並不完美,從好的方面看,如下級法院的法官犯錯,則可藉着上訴於較高級的法院糾正錯誤。但從另一方面看,較高級法院的法官就一定對的嗎?如果最高級的法院犯錯又如何?那麼筆者只可以說,「你倒霉。」
《基本法》是福是禍?
何敏怡律師於《香港經濟日報》旗下《經濟通》ETNet 網站內撰寫《家事法庭》專欄 - 第四十三篇文章
在香港離婚,要申報身家嗎?
筆者最近聽了一個行內的講座,其中一位講者為深圳的法官,向本港的律師簡單介紹內地的法院如何於夫婦離婚時處理他們的財產。
內地與本港的不同
筆者本身不諳內地的法律,聽了該講座後發覺內地對於婚姻財產的觀念與本港截然不同。講者指出,對於婚前已有的財產,基本上不會計算為婚姻共同財產;但婚後所得的,就算只是其中一人名下,仍會被視為共同的財產。這些觀點就跟香港很不同。在香港,婚姻的關係越長,婚前已擁有的資產被法庭視為婚姻財產的機會就越高。
另外,內地法庭只會處理內地的資產。那麼,如果財產都在境外的話,就要考慮到其他地方的法院申請。
資產披露
何敏怡律師於《香港經濟日報》旗下《經濟通》ETNet 網站內撰寫《家事法庭》專欄 - 第四十二篇文章
保密原則不是免死金牌
近日全城的焦點,是政府不向香港電視發出免費牌照的風波。政府用行會的保密原則作擋箭牌,又話經司法覆核的程序會向法庭披露相關文件。
在法庭,亦不時有就保密原則提出的訴訟。好像是有關商討和解的內容及當中的書信往來。此類文件是受保密原則規範的,在未經有關人等的同意或法庭許可,是不可以向法庭披露。原因是希望保障有關人等的權利,並鼓勵雙方積極商討,讓他們可以在商討和解的過程中暢所欲言、及作出和解提議等;而無需擔心日後會被對方在法庭上,用作攻擊他的材料。
不希望法官受影響
香港現行的司法制度,於民事的官司中,有關人等會向法庭陳述其案情的法律論點、提供相關的文件給法庭考慮,於正式審訊時證人會於法庭作證及接受盤問,然後由法官作出判決。
一般的和解商討都是在不影響雙方於法庭進行中的案件下作出的。如果法官知道曾有一方向對方提出和解的條款,又或者在商討過程中承認了一些事項,法官是有機會受到影響的,可能會影響審訊是否能夠公平進行。不過,此類資料在所有有關人等同意下是可以披露的。
何敏怡律師於《香港經濟日報》旗下《經濟通》ETNet 網站內撰寫《家事法庭》專欄 - 第四十一篇文章
法庭不可解決所有問題
筆者最近看了一個大陸的電視節目,談及有關大陸立法規定子女需要承擔贍養父母經濟責任,如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這是多麼奇怪的法例!供養及孝順父母竟然需要由法律規範。
林林總總的問題
法庭並不是一個能解決所有問題的地方,尤其是牽涉家庭及人際關係的。在家事法庭,不難聽見有母親投訴說,對方在未離婚前,只顧工作,根本沒有參予子女的管教,為何現在他事事要管?亦有人會投訴說,已取得照顧子女日常生活的權利,為何對方仍堅持說要得到他的同意?亦有父親投訴說,雖然法庭已下令安排探視,但對方諸多理由推搪,導致探視不能成功,有命令等如沒有命令。亦有母親說是子女不願意見對方,但社工的報告卻指出子女與父親關係相處融洽,父親就認定為母親離間他們的關係。有父母也會提出疑問,子女週六、日需要參加課外的時間應否計算在探視的時間內等等…。這些只是其中的一些例子。大家可以想像,若然各方堅持己見,要一個陌生人,即法官來決定一個家庭日後的生活安排,大家的關係又怎可能維持?
立法的原意
何敏怡律師於《香港經濟日報》旗下《經濟通》ETNet 網站內撰寫《家事法庭》專欄 - 第四十篇文章
引入仲裁處理家事糾紛
最近,筆者的同事於香港律師會會刋撰文寫有關應否為家事糾紛引入仲裁的文章。筆者認為內容頗新鮮,故在此向讀者簡單介紹何為仲裁。
法庭以外的選擇
越來越多人希望能夠心平氣和地處理離婚的事宜而不需要對簿公堂,故亦衍生了多種不同形式、以解決糾紛為大前提的方法,好像調解、協作解紛等。
現在,亦有人提倡用仲裁解決家事糾紛。其實,仲裁已長久存在,只是大多數都用作處理商業糾紛。跟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仲裁是由一名仲裁員,即決策人,就問題作出裁決,而裁決對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在指定的特別情況,否則不可以就仲裁裁決上訴。
何敏怡律師於《香港經濟日報》旗下《經濟通》ETNet 網站內撰寫《家事法庭》專欄 - 第三十九篇文章
刑事案件
最近每天新聞都在報導僱主被控虐待傭工的案件。傳媒一般都喜歡報導刑事案件的審訊內容,因為很多時候都似連續劇,讀者也喜歡追看。
由於此案件仍在審訊當中,不知結果如何。只是看見報導傭工作供時,提及僱主虐待她的情況覺得有點兒匪夷所思。刑事案件會在三種不同的法庭處理,有裁判署、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案件都會先由裁判署處理,如屬較嚴重的罪行,即罰則較高的,會再轉介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處理。
刑事法庭
每逢有大案件審理,都會看見大批記者在法院大樓外守候,當事人進出法庭大樓會被拍攝,原因是於法庭範圍內是嚴禁傳媒拍攝的。筆者起初入行時仍然有不少古老建築的裁判署,好像粉嶺裁判署、近西區警署的港島裁判署、大埔道的九龍裁判署等。仍然是舊建築的,現在只剩下荃灣裁判署了。其他新落成的裁判署,外型其實與一般商業大廈無異,當然設計會較舊式的方便及先進。
公開審訊
何敏怡律師於《香港經濟日報》旗下《經濟通》ETNet 網站內撰寫《家事法庭》專欄 - 第三十八篇文章
結婚禮物於離婚後應該屬於誰?
上一輩人的婚姻一般都比較長久,故到婚姻破裂申請離婚時,雙方所擁有的資產都會被視為家庭財產,無需理會來源,當初究竟是來自男方的或是女方的。
但是,筆者近年處理的案件中,不乏一些只結婚一、二年,沒有子女,而且經濟獨立的夫婦。到辦理離婚手續時,產生了一大堆比較難處理的問題。結婚時所收到親友的禮物,是其中一項。
貴重的禮物
最多人會爭拗的,是結婚時親友送給新娘子的珠寶首飾,應該屬於誰?筆者曾經問過身邊的同事及朋友的看法,有的說送了給女方的(如龍鳳手鐲、介指的東西),就應該歸女方所有,尤其是一些女性的首飾;但另一種看法是,如果男家的親友送的,就應該是男方的。讀者可能會問,有人會這樣計較嗎?現實的世界是的而且確有這樣的人。尤其是當收到的禮物如果價值不菲,好像名貴跑車、陳年佳釀、高爾夫球會籍等等。
OPINIONS ON INFERTILITY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SCMP)'s July 2013 article on infertility incorporates expert opinion given by Winnie Chow, Partner at HWG. [Article]
SHAREHOLDERS' RIGHTS (PART III) - MINORITY SHAREHOLDERS' PROTECTION
SHAREHOLDERS' RIGHTS (PART III) - MINORITY SHAREHOLDERS' PROTECTION
Section 168A of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the Court can order the buyout of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 more drastic cases, the Court may even order the wind-up of the company. These are very powerful weapons for the aggrieved minority shareholders.
Section 168A provides, inter alia, tha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