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 v. 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有讀者曾經留言問筆者,若兩人合資買樓,就算是夫妻,究竟應該寫明各佔50%權益,還是用長命契的方式較好?

 

聯權共有

 

首先要向讀者解釋什麼是聯權共有,即是俗稱的「長命契」。物業的擁有人以聯名的方式持有物業,不一定要兩個人,可以多過兩個人,持有人是共同擁有該資產的全部。如其中一名持有人離世的話,物業會由仍在生的其他持有人擁有,只需要提供死亡證辦理一些簡單的手續就可以。所以又叫「長命契」,因為最長命的一位將會最後全權擁有該物業。

 

分權共有

 

除了長命契,另外一種持有資產的方法是分權共有。如果是兩個人的話,則每人擁有資產物業的一半業權,三個人就每人三份一,如此類推。這種形式有多一個選擇,就是以百份比的形式持有物業,可以是50%、50%,亦可以是30%、70%。多過兩個人可以有不同的百份比或份數,好像三個人時可以是20%、30%及50%,亦可以是1/5、3/10及1/2的份數持有。不過,以份數形式持有的話,如果將來再分拆的話,有機會變得很混亂,筆者亦見過計錯數的情況。舉一例子,若然擁有3/10的那一位,將他那一份於離世後分給三個人,分別是1/6、2/6 及3/6。擁有1/5業權的那一位,於離世時分給兩個人,分別是2/5及3/5。大家試試計一計數,他們各自擁有多少業權?筆者就曾經見過田土廳登記的份數與地契文件不符,要追溯以前的文件去找出究竟在那裡出錯,又要考慮如何補救錯誤。所以,還是以百份比計算較簡單,加起來不夠100%很容易察覺得到。

 

那一種較好?

 

若然關係密切的,好像夫妻、父母與子女、兄弟姊妹的話,又願意離世後由仍在生的持有人繼承物業的話,那麼用長命契的形式會較簡單,無需申請遺產承辦。如果是分權共有,則於持有人離世時他於物業的業權會落入他的遺產中,如果有立遺囑的話,會跟遺囑分配;如果沒有立遺囑的話,就跟法例分配。但要先向遺產承辦處申請俗稱為「承辦紙」的文件,承辦人會於領取承辦紙後有權處理物業。除非物業會於短期內出售,否則要委任律師草擬一份文件將業權正式由遺產承辦人轉到受益人名下。因此,相對的費用及時間會多很多。

 

故建議讀者,如果是兩夫妻合資買樓,除非有其他特別原因,用「長命契」的形式會比較方便及化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