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最近每天新聞都在報導僱主被控虐待傭工的案件。傳媒一般都喜歡報導刑事案件的審訊內容,因為很多時候都似連續劇,讀者也喜歡追看。

 

由於此案件仍在審訊當中,不知結果如何。只是看見報導傭工作供時,提及僱主虐待她的情況覺得有點兒匪夷所思。刑事案件會在三種不同的法庭處理,有裁判署、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案件都會先由裁判署處理,如屬較嚴重的罪行,即罰則較高的,會再轉介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處理。

 

刑事法庭

 

每逢有大案件審理,都會看見大批記者在法院大樓外守候,當事人進出法庭大樓會被拍攝,原因是於法庭範圍內是嚴禁傳媒拍攝的。筆者起初入行時仍然有不少古老建築的裁判署,好像粉嶺裁判署、近西區警署的港島裁判署、大埔道的九龍裁判署等。仍然是舊建築的,現在只剩下荃灣裁判署了。其他新落成的裁判署,外型其實與一般商業大廈無異,當然設計會較舊式的方便及先進。

 

公開審訊

 

刑事案件的聆訊,都是公開審理的,即任何人都可以入內旁聽,但少年庭的審訊就不會被公開。如涉及風化案,受害人大多會被安排以視像作供或在屏風後作供。視像作供的話,證人會被安排在另一間房間作供,有一部電視可以讓證人看見庭內的情況,而庭內亦有電視或者屏幕可以清楚看見證人的容貌。

 

陪審員

 

在裁判署或區域法院的刑事案件,並沒有陪審團的。只是由法官一人審理、定罪及判刑。所以,行內亦有傳聞某些法官是「釘官」,遇着他就算你倒霉,因為該些法官處理的案件被定罪的比率較高。最嚴重的刑事案件,如謀殺、誤殺、強姦等,會在高等法院審理並會由陪審團去決定是否入罪,又或者在某些死因研訊中由陪審團決定死者的致死原因及與死亡事件有關的事宜。

 

具備以下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

 

  •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 精神健全及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 (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 品格良好,及
  •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

 

根據法例,有一些人是可獲豁免人士,如律師、大律師、立法局議員、飛機師、醫生、牙醫、記者等等。所以,筆者就從來未沒有機會當陪審員。

 

筆者有一位朋友,就被選中當一件謀殺案的陪審員。其實審訊的過程對筆者的朋友來說是一個頗新鮮的經歷,只是她的老闆就非常不高興,因為人工要照出,但夥計就天天要到法庭去。雖然僱主不可以因此解僱或威脅解僱她,只是理想與現實並不一定相符。為了不得罪老闆,結果那兩個星期就當然苦了筆者的朋友,每天審訊完結後還得趕回公司處理手頭上的工作。

 

所以,有些人收到要當陪審員的通知還是想千方百計獲得豁免。其實,當陪審員是公民責任之一,一個人是否需要入獄,往往因你的決定而影響其一生,所以責任確實不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