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HER HO’s ETNET (經濟通) ARTICLES ADDRESS EVERYDAY ISSUES OF HONG KONG LAW - THE 22nd ARTICLE

怎樣才算是「分居」?

 

 

筆者早前接獲讀者的電郵,詢問以分居兩年的事實申請離婚,應如何計算分居的時間?

 

首先,照字面的意思解釋,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分開居住,通常是其中一方搬離婚姻居所,不再一起以夫妻的形式生活。由搬離當日起開始計算,如夠一年而且雙方又合作的話,可以用分居一年申請離婚。如夠兩年,亦可以用兩年分居的事實申請,無需對方同意離婚。分居的日子需於離婚呈請書中列明。筆者早前的文章亦有提及「同一屋詹下分居」的情況,讀者如有興趣可查閱筆者較早前的文章。

 

除非對方就分居的日期提出爭議,否則無需向法庭提出文件或證據證明已經分居了兩年。若對方爭議的話(即不同意分居的日期或認為沒有分居),則舉證的責任就落在申請離婚的一方。由於要法庭審理是否已分居足夠兩年是需要向法庭存檔誓章、提交證明文件、又要排期審訊,有些人寧願選擇等待夠兩年再辦理離婚手續。

 

不合理行為

 

其實筆者之前的文章亦有提過,如果分居未夠一年或兩年,也可以用對方不合理行為申請離婚。

 

A GENTLE DIVORCE IN HONG KONG?

A GENTLE DIVORCE IN HONG KONG?

ESTHER HO’s ETNET (經濟通) ARTICLES ADDRESS EVERYDAY ISSUES OF HONG KONG LAW – THE 21st ARTICLE

離婚和解:  協作解紛

 

 

協作解紛(Collaborative Practice),是離婚時商討和解的一種方法,也是近年才開始引入香港。但在歐美、澳洲等地,已開始被接受,英國亦有一些數據顯示,通過協作解紛能夠達成和解協議的成功率很高。

 

傳統訴訟

 

對於未曾經歷過由法庭判決的人,未必能感受到當中的痛苦及利弊。除非雙方可以很理性接受要結束雙方的關係、如何安排子女及贍養費的問題,否則有爭拗的話,事事要由法庭判決,可想而知,所牽涉的律師費可以很多。不少的例子是花數十萬、數百萬甚至過千萬的律師費,訴訟纏擾多年,把自己的生活也拖垮了。而且於訴訟期間,亦少不免要將過往不愉快的經歷重覆又重覆再說。筆者有些客人,每次覆述往事時亦忍不住掉眼淚。

 

如何運作

 

ESTHER HO’s ETNET (經濟通) ARTICLES ADDRESS EVERYDAY ISSUES OF HONG KONG LAW - THE 20th ARTICLE

用公司名義買樓

 

 

除了以個人名義或與其他人聯名買樓外,亦可以用公司名義買樓。本文將討論以有限公司名義買樓。

 

與個人名義的分別

有些人會選擇以有限公司的名義買樓,那麼將來想賣出物業而公司的唯一資產只是該物業的話,可以選擇出售公司的股份。買方需要繳付的印花稅 (stamp duty)相對起以個人名義購買少很多。比方說,物業的價值是500萬,以個人名義買入,現時需繳付印花稅為3%,即港幣150,000元。若公司沒有其他債務或資產,以樓價作為轉讓股份的價值計算,現時的計算方法為0.2%加港幣5元,即港幣10,005元。

 

單看印花稅,看來的確很划算,尤其是現在樓價越來越高。就業主而言,如物業用作出租用途,可以扣除物業的一些開支用作抵銷部份需繳付的物業稅。但為什麼這種方法不太流行?

 

成本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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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養人簽證 (Dependant’s Visa)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大都會,有很多外國人來港工作或定居,亦會以保證人的身份將他們的直系家庭成員以受養人的身份一起帶來香港。

 

要視乎保證人自己本身來港的身份,受養人通常指其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依靠保證人供養的子女。如條件合適,保證人年齡在60歲或以上的父母亦可包括在內。

 

有關申請的資格及限制,讀者可向入境事務處查詢。本文主要討論的,是倘若離婚的話,對受養人簽證的影響。

 

逗留期限

 

一般的受養人簽證會設逗留期限,並需要於期限屆滿時申請延長逗留。以受養人的身份連續在港通常居住不少於7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如未連續在港通常居住滿7年而保證人(通常是丈夫)申請人離婚,而受養人的簽證逗留期限又即將屆滿的話,很多時候保證人都會拒絕保證受養人繼續留港。原因可以理解,因為保證人需要承諾負責受養人在獲准逗留香港期間的一切費用及開支。亦要承擔受養人在逗留期限屆滿時仍未離港被遣返的責任。在大家關係好的時候當然沒有問題,但關係破裂的話,保證人未必願意繼續承擔這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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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與婚後協議書的分別 (下)

 

 

婚後協議書分兩種:(一)分居前簽的;(二)分居時或分居後簽的。

 

比較少人會在結婚後,但又未打算分居的情況下簽協議書,故筆者只集中討論分居時或分居後簽的協議書,亦稱為「分居協議書」。

 

分居協議書

 

由於夫妻雙方已決定分居或者已經分居,故並沒有上期專欄提及婚前協議書與結婚的精神背道而馳的問題,所以只要雙方已各自索取法律意見,又沒有其他可推翻合約的因素,好像不當的影響、未有披露重要資料及重大情況的改變等等,法院是會視一份分居協議書為一份有效及可執行的合約。

 

所有協議書,如有條文指明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的,該條文都會被視為無效。所以,有一些例子是協議的其中一方不理會已簽署的協議,向法庭申請根據法例申索贍養費。法院在一些案例中認為由於沒有可推翻合約的因素,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執行協議書會造成不公義的情況,否則一份在有恰當的法律意見下簽署的協議書,理應被視為有效的。

 

分居協議書的內容

LET THE CHILDREN SPEAK

LET THE CHILDREN SPEAK 


China Daily’s September 2012 article on child representation in the Hong Kong divorce process incorporates an interview with Winnie Chow, Partner at HWG. 


 

ESTHER HO’s ETNET (經濟通) ARTICLES ADDRESS EVERYDAY ISSUES OF HONG KONG LAW - THE 17th ARTICLE

婚前與婚後協議書的分別 (上)

 

 

顧名思義,結婚前簽的協議書為「婚前協議書」,結婚後才簽的為「婚後協議書」。在香港,與婚姻有關的法例基本上源自英國,而且在九七回歸前,英國較高級的法庭頒下的判決書對本港的法庭有約束力。雖然在九七後,香港有自己的終審法院,但英國法院的判決書仍然對香港的法庭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婚前協議書

 

兩個人在結婚前,若希望就將來分開或離婚時應如何處理子女與財產的事宜定下條款,可找律師草擬婚前協議書,而且最好各自分別找律師就協議書的內容給予法律意見。

 

FAIR’S FAIR? THE CONCEPT AND APPLICATION OF JUDICIAL REVIEW

FAIR’S FAIR?  THE CONCEPT AND APPLICATION OF JUDICIAL REVIEW

What is Judicial Review?

Hong Kong citizens are subject to a plethora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and co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in their daily lives.  But what recourse exists for someone who feels that he or she has been subjected to unfair treatment or judgement?

ESTHER HO’s ETNET (經濟通) ARTICLES ADDRESS EVERYDAY ISSUES OF HONG KONG LAW - THE 16th ARTICLE

駕駛者遇到交通意外要注意的事項

 

 

香港人多車多,而且部份人士更是holiday driver ,即「假日駕駛者」,可能會因不熟悉路面的情況而發生交通意外。筆者不時接到客人或朋友的電話,表示遇到交通意外,而不知道應該做些什麼。

 

刑事責任

 

如有人受傷,必須要報警處理。警察會到現場調查,一般完成調查的程序可能需時幾個月。經調查後,有機會被起訴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因危險駕駛而導致他人死亡等等的罪行。要視乎被起訴罪行的嚴重性,刑罰可以是扣分、罰款、停牌甚至坐監。如牽涉「醉駕」或「藥駕」,被定罪後的刑罰會更重。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

 

民事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外,民事責任方面亦要小心處理,而且應該立即處理。讀者應先找出你的汽車保險的保單,並與你的保險公司聯絡。一般的第三者汽車保險都有條文指明,如遇到交通意外要盡快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就第三者傷亡或財物損失而作出賠償,即所謂的「踢保」。

 

可以不通知保險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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